本站訊/通訊員宋建斐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從加強預防、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隱患排查、完善監管、加大違法懲處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條款達70多條。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出通知,明確新《安全生產法》重點宣貫內容。要求各地把宣貫新《安全生產法》作為“六五”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多種形式,掀起學習宣傳熱潮,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不斷強化依法治理,推動安全發展。
一、完善安全生產方針。新法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對于堅守紅線意識,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的奮斗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將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完善為“安全****、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
二、明確安全責任。新法提出要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方安全職責。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部門地位,規定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設置、配備標準和工作職責;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職責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三、建立工作機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強調要加強事前預防,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提高本質安全生產水平;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要求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完善了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實踐中的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
四、強化執法手段。新法明確規定,建立分類分級監管和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制度,將分級分類監管和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作為安全監管部門的法定執行方式;對拒不執行停產執行決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實施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強制措施;建立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制度,促進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誠信建設,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
五、嚴格責任追究。重點加大了對違法行為和事故責任的追究力度。按照兩個責任主體、四個事故等級,規定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8項罰款處罰,大幅提高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金額,規定****可罰款2000萬元;進一步明確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增加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定。